《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解读

2020-10-21 来源:四川省水利厅


近期,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稳步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提出了25条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文件精神,我省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并印发了该《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总承包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梳理其他省份及相关行业政策,经过多次调研,编制了《指导意见》初稿。

先后征求了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代表、省直相关部门等多方意见,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多次讨论并修改完善,开展了专家咨询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经厅党组会审议后印发实施。

三、政策核心内容

《指导意见》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进行改革创新的成果,体现了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指导思想。

一是总则要求,提出了5条意见(1-5条)。对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实施模式、总承包范围、实施阶段提出了指导意见,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并探索其他新型模式,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提出了7条意见(6-12条)。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主要人员要有类似项目经历。

三是工程总承包各方有关职责方面,提出了4条意见(13-16条)。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监理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四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面,提出了5条意见(17-21条)。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原则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风险,指出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分包和违法转包等行为。

五是工程总承包监管和相关要求方面,提出了4条意见(22-25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对于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总承包单位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应按要求承担相关责任。